目前人们普遍关心社会困难群体,提出缩小收入差距,防止两极分化,作为缓解当前社会矛盾的有效措施。在这些措施中,不少人认为解决困难群体的问题,应把“公平分配”放在优先地位。如果这里讲的“公平分配”是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那种分配,对这种意见就很难同意。
什么是公平?将公平作为分配标准的提法科学吗
公平是一个非常美好的字眼,是人们一贯向往和追求的一种理想。什么是公平,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即为公平。也就是说,公平是一个处理事情的原则,要公正,即平等相待。但它无有一个固定的标准来进行衡量。由于公平本身是一个不能确定的标准,以公平要求分配,就更难执行。所以,当拉萨尔把公平分配写入《哥达纲领》时,遭到马克思的批判。马克思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所以将公平作为分配标准的提法是不科学的。
将公平作为分配的标准,就是“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因而是不能成立的
公平是一个法权概念,属于上层建筑,分配是经济范畴,属于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内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不能决定经济基础。马克思说:“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吗?”将公平作为分配的标准,就是“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因而是不能成立的。只能由生产方式决定分配,而不能由公平原则决定分配。因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的性质。”由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分配原则与公平所确定的标准是两回事情,公平标准是要求合情合理,而分配标准是按贡献付报酬。如果说在分配上要用公平标准进行分配,那么最合情合理的分配是满足每个人的各种需要,但由于各种原因,实际上是做不到的。如果以人人都有生存权为标准来进行分配,那么只能实行平均分配,这是最公平的,但若强制推行这种分配原则就违背了现实的按劳分配的经济规律,最终人们是要受到惩罚的。
造成困难群体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如何对症下药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是有分工的,市场追求效率,政府管理社会公平。政府是维持社会安定的,它的职能是要实现社会公平。它对调节工资收入差距的作用是有限的,只能对最低工资收入规定限额,对高工资收入者征收所得税。只要将分配收入差距道理讲明,人们是可以理解的。人们所不满意的是由于社会不公而引起的贫富不均,这主要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引起的。一是旧的经济体制和政策形成的二元经济结构,农民享受不到同等国民待遇,而形成的困难群体。二是政府职能未完全转变,新旧体制并用而造成的困难群体和过大的收入差距。如对农民征地政策,在一级市场上征购农民土地用的是计划经济的行政手段,只按几年的产量支付地价,而不考虑农民以后的发展和社保。二级市场上完全按市场原则交易,一亩地可卖几十万上百万,由此形成的困难群体。在垄断行业,如金融、电力、石油、电信等部门,计划体制和市场体制并用,在资源分化上是行政手段,在经营上是行政垄断,从而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在分配上采取市场原则,实行高工资、高福利,造成分配差距过大。三是政府少数人员的腐败所致,以权谋私,官商勾结,在产权交易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执行政策中给一些人超法令的优惠,以及任意减免税收,造成偷税漏税。利用这些手段致富的人,不是分配不公而是非法收入,是不义之财,应受法律制裁。以上原因所形成的困难群体和暴富的问题,都不属于马克思所说的分配范围,而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到位和政府决策缺少科学性和民主,以及政策在执行中缺少监督造成的,用缩小工资收入差距的办法解决不了这些问题;何况困难群体中90%以上是农民,他们没有工资收入,强调公平分配解决不了他们的问题。对于困难群体来讲,必须解决他们的社会地位、政治待遇、文化教育等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