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者权利的保护,与社会权观念和制度的产生与兴起密不可分。大致说来,人类社会权利的发展经历了由自然权利到政治权利再到社会权利的阶段进化,体现了人类社会在不同时代所不同的权利需求。如英国学者马歇尔所言:“公民权利归于18世纪,政治权利归于19世纪,社会权利则归于20世纪。”在17、18世纪,经过启蒙运动的洗礼,以人身、财产为核心的自然权利在各国宪法和法律中得以完整地体现,人身自由、私有财产的保护在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制度中被周密地加以制度设计。而历史进入19世纪之后,则是以普选权为核心的政治权利的时代。人们不再满足于在私人领域中的自主、自治,而是力图进入公共领域,用自己的选票影响政治,并通过实际的政治参与以匹配其作为国家主权者的法律地位。同样,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权利的发展再行演化,出现了保障人们生存所需的社会权利。以法律上人的模式来作为分析的论据,不难看出,自然权利以“自然人”为其制度根基,立足于对日常生活中的人们予以全方位的法律保护;政治权利则是以“政治人”为规范对象,拓展人们参与政治事务、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公共活动范围;而社会权利则是以“社会人”为本,强调国家对所有社会成员应当履行关照、眷顾之责,使人们能够保有尊严地生存。当然,这种以时代划分权利的演进状况或许并不精确,权利的渐进性必然也会在不同的时代都有所呈现。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
“社会经济权利并不是全新的,它们中的一种,例如劳动权在法国1793年宪法和1848年宪法中就能找到踪迹,但是只有到了21世纪,在‘一战’更主要是在‘二战’后,它们才开始成为立宪主义的标准装备。它们首次被1917年的墨西哥宪法所规定,后者经过长期的努力,通过国有化自然资源和建立了国家对个人的全方位的社会性义务——至少在纸面上——去落实它们。通过魏玛宪法,它们变得普及。这是现代集体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之间的奇妙结合。它们包括:针对失业情形的劳动权和社会救助权、最低工资和最大劳动时间、带薪休假和休息时间、加入工会权、提供充足住房的社会福利权和受教育权(包括为每个人提供更高的教育)以及一系列社会立法,包括医疗、关心老年人、孕妇照顾、对多子家庭的福利。所有这些都成为福利国家的常见措施。”
对于这一历史性追溯,无疑拉长了社会权诞生的年轮,但如学界一般的观点指出的那样,真正形成社会权观念和制度的时段,还是以德国俾斯麦创立的社会保险制度较为适当。有关“社会权”观念,英国学者弗利登曾专门对此进行了梳理。他认为,在自由资本主义之后,人们普遍地感觉到“社会应尽力承担职责来维护和促使其成员的幸福”,因而衍生出“社会权”这一概念,也即国家和社会必须尽其可能,使弱者及其家属能够获得相应的物质保障,从而维持适当的生活水准。在他看来,“社会权”必须存在的理由大致包含三个方面:第一条理由是,如果社会不这么干的话,其成员最终被剥夺了人的本质。他们不可能依靠自己或正如他们所干那样,为了汲取社会才智而与他人合作来达到全面发展。因此人们要求这种社会活动的权利是一种保持其人类本质的条件。对他人而言,为这些权利而付出的代价反映了相互承担责任的社会精神面貌。再说,由于个人特别依赖共同体,所以后者对他们也非常负责——就像没有家长作风相伴的那种父母子女的关系。第二条理由是,各种对个人行为和发展的抑制是社会管理不善,出差错或效率低下的产物。人们有权免受因那些可避免的,但作为个人他们又无力控制的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这样一旦他们因突发事件而遭受损失,社会就有责任向他们作出赔偿。第三条理由是,强烈共同体观念就此形成了,具体而言,保护个人的权利符合社会利益,诸如民族生存以及对社会有用的劳动力的健康和素质。甚至社会因那些超出个人控制的灾祸,例如干旱和地震所造成的损失向个人作赔偿,因为社会是其成员的才能和贡献的主要受益者。对他们不利就会导致社会的贫穷。正是在以上诸多原因的综合作用之下,“一种权利包含着要求直接或间接地提高人们在共同体中的生活质量以及一个属于整体共同体的生活质量”。就此而言,超越纯属私人事务的“社会权”脱颖而出,这是一种可以由弱者主张,并且由国家或社会承担救助责任的新型权利。这一权利的核心内容,是为了保障每个人均能获得包括食物在内的适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这一权利在国际公约层面得到了明确规定:《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指出:“人人有权享受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具体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第11条则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属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具体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当然,从另外一个方面说,社会权存在的根本原因则在于为弱者正常参与社会获取必要的发展资质。当人们因为资金的匮乏而丧失参与社会正常活动的机会时,国家和社会应当责无旁贷地提供援助。实际上,社会既然是造就弱者的渊薮,也是社会成员才能和贡献的受益者,因而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它有责任改变人们由于各种不幸灾难或飞来横祸所带来的劣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