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的减灾模式促进工业企业恢复重建,从而放大减灾功效,使其逐步走上可持续发展轨道,不是一件单纯的经济工作,而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系统工程,我认为,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加快发展与资源环境承受能力、产业政策的关系。发展什么产业、在什么区域发展产业,不能只是求快、求大,务必要服从资源环境承受能力,要符合国家及地方的产业政策。如一些小水泥厂就不能列入恢复重建,应予以淘汰。二是处理好加快发展与企业发挥“公益”效能的关系。支持什么企业、如何支持企业,重要的是以企业在减灾中发挥“公益”效能为标准。首先要支持关系国计民生,涉及数万职工就业的大型企业恢复和发展。同时应逐步建立针对受助工业企业接受灾区居民就业、稳定就业的一套管理制度。三是处理好加快发展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同等受助共同发展的关系。在推行政府及社会资助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进程中,必然会产生非国有企业能否与国有企业同等受助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今天,又处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背景,不应再在助推企业发展、服务减灾行动上分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应当形成一视同仁支持,并行不悖发展的局面。四是处理好加快发展与本地企业、招商企业同等受助共同发展的关系。在加快灾区经济发展中,一般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新引进企业或项目会有一些特殊政策,这种招商环节发生的特例应当理解和认同。在政府及社会资助工业企业发展上,对本地企业和招商企业不要厚此薄彼或厚彼薄此,应形成互补、互助共同推进灾区发展的氛围。
王秀模 重庆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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