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企业制度的现实框架
欲了解并解决成都市企业制度存在的问题,就必须对成都市企业制度的现实框架做详细的考察。本文拟从多个角度对成都市企业制度的状况进行分析。总体上来看,2001年成都市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和全部国有企业共有1318户,比2000年同期增加了25户。
以所有制结构为划分标准,成都市企业制度状况如下 (以下百分比仅以登记注册类型为标准):
国有企业共有260户,占19.73%,其中亏损企业142户,亏损面为54.62%;与2000年同期相比所占比例下降了8.73%,亏损面增加了4.35%(2000年国有企业共有 368户,所占比例为28.46%,其中亏损企业185户,亏损面为50.27%)。集体企业共有201户,占15.25%,其中亏损企业55户,亏损面为27.36%;与2000年同期相比所占比例下降了6.1%,亏损面增加了5.26%(2000年集体企业276户,所占比例为21.35%,其中亏损企业为61户,亏损面为22.10%)。私营企业共有282户,占21.40%,亏损企业58户,亏损面为20.57%;与2000年同期相比所占比例上升了 5.85%,亏损面下降了6.3%(2000年私营企业共有201户,所占比例为15.55%,其中亏损企业54户,亏损面为 26.87%)。三资企业,共有153户,占11.61%,亏损企业50户,亏损面为32.68%;与2000年同期相比所占比例上升了 0.71%,亏损面下降了0.65%(2000年三资企业共有141户,所占比例为10.90%,其中亏损企业47户,亏损面为 33.33%)。
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划分标准,成都市企业制度状况如下(以下百分比以经济组织类型为标准):
独资企业共有577户,占43.77%,亏损企业219户,亏损面为37.95%;与 2000年同期相比所占比例下降了15.55%,亏损面上升了 1.44%(2000年独资企业共有767户,所占比例为59. 32%,其中亏损企业为280户,亏损面为36.51%)。合伙企业共有122户,占9.26%,亏损企业36户,亏损面为29.51%;与2000年同期相比所占比例下降了 0.95%,亏损面上升了0.72%(2000年合伙企业共有132户,所占比例为10.21%,其中亏损企业为38户,亏损面为28.79%)。股份合作企业,共有78户,占5.92%,亏损企业20户,亏损面为20.57%;与2000年同期相比所占比例下降了0.65%,亏损面下降了7.67%(2000年股份合作企业共有85户,所占比例为6.57%,其中亏损企业为24户,亏损面为28.24%)。股份有限公司共有134户,占10.17%,亏损企业33户,亏损面为24.63%;与2000年同期相比所占比例上升了2,67%,亏损面下降了1.14%(2000年股份有限公司共有97户,所占比例为7.50%,其中亏损企业为25户,亏损面为25.77%)。有限责任公司共有485户,占36.80%,亏损企业122户,亏损面为25.15%;与2000年同期相比所占比例上升了13.83%,亏损面下降了4.14%(2000年有限责任公司共有297户,所占比例为22.97%,其中亏损企业为87户,亏损面为29.29%)。
资产贡献率是反映企业全部资产的获利能力,是评价和考核企业盈利能力的核心指标,是企业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通过对资产贡献率进行分析比较,我们可对成都市不同所有制、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的经营状况有一个大体上的了解;国有企业资产贡献率为9.62%,集体企业为 6.54%,私营企业为13.14%,三资企业为20.60%;独资企业为9.43%,合伙企业为10.12%,股份合作企业为 13.14%,股份有限公司7.95%,有限责任公司为 8.64%。
二、成都企业制度的主要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1.主要特点
(1)公司制度占据重要地位
首先,就国有企业而言,国有企业75%都已经转换为公司制,按照上文的统计数据计算,共有195户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国有公司制企业占公司总数的14.8%。
其次,从企业组织形式来看,股份有限公司134户,占成都市企业总数的10.17%;有限责任公司485户,占成都市企业总数的36.80%,共计619户,占成都市企业总数的 46.97%。
(2)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全面展开
国有企业通过2000年的公司制改革,其中兼并破产的共有74户,在2000年底进入破产司法程序的共有28户,自费破产企业有22户,列入国家计划破产的6户。实行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手段, 2001年已完成1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工作。兼并破产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又一手段,红光集团、湔江水泥一厂、四川省芒硝矿和大地汽车制造厂等4户企业的破产工作在年内率先启动,其中红光集团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提前进行,2001年7月份基本结束。全市75%以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收购兼并等方式实现了产权多元化。2002年继续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通过联合、兼并、破产等多种方式,继续加大国企改革的力度,完成了云内动力对成内总厂的购并、实现了中科软件对三电公司的重组,探索出了外地优势企业参与本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有效途径。到目前为止全市有75%以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完成了“公司制”改造。
(3)合伙等企业制度处于补充地位
合伙等非典型现代企业制度,在成都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在联合各方面人才、聚集闲散资金、发展多元化投资体系等方面均有所贡献。但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经济贡献上都还处于补充的地位。
2.存在的问题
(1)公司制度所要求的经济社会条件尚不成熟
纵观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公司制度甚至是所有现代企业制度所必需的经济社会环境:良好的市场环境、风险与利润的共存以及个体资力的有限性。但是,成都市在这几个方面都有欠缺。首先,就以法治环境的完善、良好交易观念的形成和商品经济的成熟为标志的良好的市场环境来讲道路还很漫长。诚实信用等良好的交易观念还未完全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在建设与不断完善中。其次,虽然在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中,风险与利润的共存不成问题,但是,公有制经济成分中,特别是在一些受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权力影响较大的行业里,风险的缺失使得企业的进步缓慢,这必将成为整个经济发展的绊脚石。最后,个体资力的有限性是人类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相互协作的前提条件。但是由于政企分离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无限支持仍然一定程度上存在,国有企业的个体资力有限性就得以消除。这使得国有企业怠于寻找更有效的企业结构、开发更先进的生产技术,以致影响了国企的整体发展。
(2)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困难重重
从总体情况看,虽然成都市工业经济运行状况良好,但企业改革、发展与结构调整的任务十分艰巨。2001年全市规模以上亏损企业的亏损额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竟占到 72.2%,其亏损面高达53%,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企业。国有企业的亏损面比2000年同期增长了4.35%。这说明:虽然大部分企业完成了“公司制”的改造,但国有企业亏损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因而才会出现虽然国有企业的比例比2000年下降了8.73%,但亏损面却依然增长了 4.35%的状况。
(3)公司制度形似神异
实行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手段。虽然到目前为止全市有75%以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完成了公司制改造,大部分企业也由原来的“老三会”即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转变为而今公司制下的“新三会”即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但这些对不少企业来说仅仅是“新瓶装老酒”、“换汤不换药”。公司制没有从根本上建立起来。只有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才是公司制改造的核心问题。而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有赖于相关制度的完善,有赖于“新三会”之间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关系的建立,有赖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各种制度的建立,而不单单是“把厂长改称为董事长,名称改为有限责任或是股份有限公司”。
(4)制度体系组成过于单一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大多都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并列为公司制度的基本形式。这五种公司形态不同程度上满足了不同投资者各自相异的投资需求,但是我国公司法仅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合伙企业法中仅仅规定了普通合伙。这种法制状况,使得我国现代企业制度体系受到苛刻的限制,其体系功能难以发挥。
三、对成都企业制度创新与规范化的建议
1.发展有利于建立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社会经济条件
良好市场环境的培植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也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社会任务,其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整个社会的发展,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在此问题上只能无所作为。事实上,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提高市民素质、改善政府形象、转变政府职能,将一些自律性的职能交由民间团体行使、增强市民自治观念等等途径逐步实现良好市场环境的建立。在法治建设方面,可以强化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我们还可以充分行使地方立法权力,建立科学的地方法制体系;改善执法方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为良好市场环境的培植提供安全的保障。在良好交易观念的培养方面,我们可以采用评定各种类似于“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省级文明企业”等方式予以鼓励,同时可以对一些破坏市场的行为予以曝光和惩戒。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国企改革中大力推进产权多元化,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必要的产权社会条件。
2.拓展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新思路
虽然公司制度所具有的管理现代化功能对国有企业问题有所缓解,但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那么解决国有企业问题的根本途径何在?成都市乃至全国的国有企业应该怎么办?笔者认为,必须整理新的思路来解决国有企业改制这一世纪难题。
首先,在思想上要将国有企业问题作为一个长期问题来对待,不要希望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原因在于,国有企业问题是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其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政府行政体制上得到呼应,也需要从法治建设上得到呼应。
其次,要转变观念,变形式上的改制为寻找实质上能够提高国有企业生产效率、增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当前很多地方将国有企业改制作为政治任务来完成,每年都有改制计划,破产有名额限制。这种思维还是原有的计划思维,其效果怎样可想而知。与其为改制而改制,不如将改制的成本用来寻找提高生产率、增强竞争力的有效方法!我们认为不管采取什么企业制度,只要能提高国有企业的生产率、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的制度就是好制度;而决不能惟公司制改造是从。
再次,建立多元的现代企业制度体系。现代企业制度体系的建立,必须着眼于现代企业制度构成要素体系的构建。以下笔者仅就成都市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实现现代企业制度构成要素体系的途径提出几点建议。必须明确的是,囿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本身的局限性,现代企业制度构成要素体系的完善受到相当的限制,其最终完善有赖于基本法律的修订。
(1)在国有企业等大中型企业中,成都市可以尝试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制度的建立。通过与高级经营管理者签订合伙协议,国有企业保持其名称不变,由高级经营管理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他股东在原有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可以在事实上建立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其优势在于:一方面,通过给予高级经营管理者较高的薪酬待遇可以激励他们发挥创造力,提高国有企业生产效率,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对国有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课以无限责任,必将更好的约束其为公司利益而努力,减少代理成本。
(2)在成都市所辖郊县可以在乡镇企业法的范围内,建立各种企业制度形式的试验田。由于乡镇企业法对于乡镇企业的制度形式没有明确的限定,所以在乡镇企业中试点各种企业制度,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3)非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合伙协议建立有限合伙等制度形式。建立有限合伙可以在现有的合伙企业法范围内,由各合伙人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该债务承担协议以欲承担有限责任之合伙人与愿意承担无限责任之合伙人为合同双方。由于无限合伙人通常在资力方面都优于有限合伙人,债权人出于实现债权目的通常都会乐于接受这样的债务承担合同。通过这一方式,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与合同法的范围内就可合法的建立起有限合伙企业。
(4)隐名合伙制度同样可以借助合同法的规定来实现。首先,由欲向合伙投资者与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签订一项借贷合同,使该投资者借助其他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出资。该投资者即是将来隐名合伙中的隐名合伙人,对外不以合伙人身份出现。其次,根据双方意向,在隐名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之间订立委托合同,使隐名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同时授予其各项的权利使隐名合伙人能够顺利的参与合伙事务,并享受收益分配的权利。
另外,现代企业制度体系的建立还必须确立各企业制度之间的关系,以确保该体系能够发挥其应有之功能。现代企业制度体系不是各种企业制度的简单堆积,而是各种企业制度之间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有机体。一方面,必须旗帜鲜明地确立以是否适合企业发展为衡量制度优劣的指标,任何时候都不能离开具体的经济社会背景、企业具体情况谈制度优劣。虽然隐名合伙等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在当前的环境中,这些制度还是有其用武之地的。在一些适合其发展的地区,这些制度可以为该地区的经济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另一方面,在现代企业制度体系中,必须以各种公司制度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主要形式,以合伙等其他制度形式为补充。虽然我们必须重视公司制度之外的各种企业制度形式,但是我们不可能重复西方社会发展的过程,否则我们将永远处于其后,因此必须着力推广先进的公司制度。但是,我们绝不能盲目地推行公司制度,只能在不断创造适合公司制度发挥其功能的条件的同时,鼓励建立公司制度。同时,合伙等企业制度形式的合理运用,可以使我国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形式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3.公司制度要形神兼具
首先,要落实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制度最本质的特征,是现代企业一系列制度特征的根本。通过分析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现代企业制度标准,可以看出有限责任是根本标准。 (1)关于产权明晰。国有企业归国家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说,产权是明晰的,但是,国有企业的财产同出资人——国家的其他财产没有划分开,从有限责任的意义上讲,产权又是不明晰的。①有限责任要求企业以其法人财产承担责任,但企业法人财产没有边界,同股东财产连在一起切不开,那又怎样承担有限责任呢?我们讲现代企业制度要产权明晰,主要含义就在于此,并不是把国有企业的财产量化到每一个人才叫产权明晰。因此,只有从有限责任的要求出发,才能够正确理解产权明晰。党的十六大关于这个问题提出了建立“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举措,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创造了条件。 (2)关于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如前所述,有限责任制度使企业经营不再累及出资者的其他财产,这时所有者才有可能超脱出来,把经营权交由他人掌管,所有权和经营权才能真正分离;如此,专门的经营者阶层才有可能形成、发展、壮大,专家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才有可能实现。如果国有企业的一切经营后果都由政府承担,没有明确的边界,政企分开就无从谈起。总之没有有限责任,我们通常讲的公司治理结构等现代企业的一系列制度特征,也就无从产生。
其次,要进一步推进股权多元化、分散化。国有资产规模过于庞大,靠扩大个人股权实现分散化是不现实的,可行的办法是通过企业法人相互持股,推进股权分散化。一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之间相互持股,可以形成稳定的协作关系。例如,企业为了保证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等生产物资的供应,可以选择合适的供货伙伴进行投资,掌握对象企业一定的股份,从而影响其经营以确保稳定的供货关系;同样,供货企业为了保证产品的稳定销路,也可以选择合适的购货伙伴进行投资,控制其一定的股权。经过一个时期的选择、组合,我国的企业就会向股权多元化、分散化发展。二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之间相互持股,还可以强化企业之间的横向制约、淡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经营者的作用。虽然相互持股的企业所有制没有改变,最终所有权仍由国家掌握,但相互持股以后,企业就会由只有一个“行政婆婆”变成多元的“法人婆婆”,股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就可以形成一个经营者集团,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就会带着各自的、独立的经济利益相互参与、相互制约、相互促进。这样就可以强化经营者集团的作用,淡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促进政企分开。总之,在研究解决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时,不能脱离开企业制度特别是企业产权制度。因此就需要研究分析企业制度的状况、问题和前景,在此基础上才能建立起与其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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