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党内法规执行的思想自觉
一是从理论视角明晰党内法规“法”的定位。党内法规体现的是党内的一种规范化、有序化、明确化和可预测性的联系,是作为国家法重要补充的“软法”。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规范党内事务往往涉及国家政务,党内法规的发布也多采取党、政联合发文的形式,对相关社会事务的管理也有“溢出效应”。因此,将法和国家意志力和强制力捆绑的理论,与我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与现代化、多元化的公共治理模式,都是不相适应的。只有摒弃理论上的“画地为牢”,强化对党内法规的理论认同,才能增强执行党内法规的思想自觉。
二是从实践角度提升党员干部法治素养。党员干部建立法治思维,是实现依法执政、依规治党的前提和基础。要摒弃人治观念和官本位思想,牢固树立党章至上、党纪国法至上的理念;切实增强规则意识,加强党规国法教育和警示教育,切实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增强公平和平等意识,破除特权思想和“例外”心理,树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的导向。
增强党内法规制定的科学性
一是着眼“法治化”,完善党内法规制定程序。一方面明确“谁来立法”,明确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立规权限,减少和避免无权立规、越权立规、重复立规等现象。另一方面要明确“怎么立法”,坚持“开门立法”理念,起草党内法规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和实践经验,充分听取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建议;法规草案形成后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注重听取党代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二是着眼“规范化”,提高党内法规立法质量。加强党内法规的顶层设计,科学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落实好党内法规建设的相关规划,根据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原则统筹整个党内法规建设体系,有计划补短板、强基础。不同种类和层级的党内法规要相互协调配合,要与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实现有机协调与衔接。党内法规作为一种广义上的“法”,应当具备类似于国家制定法的功能结构。因此,要借鉴国家法律文本行文表达等方面的经验,平衡好政治性与法律性、抽象性与具体性之间的关系,力求党内法规制定表达规范、措施具体、指向明确,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党内法规发布实施后,要认真落实后评估制度,在督促党内法规执行的同时,掌握法规的实施效果,适时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增强党内法规执行的刚性约束
一是落实好主体责任。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意识,在党组织内常态化开展党内法规学习教育活动,结合实际制定落实党内法规的各项制度、规范,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按照党内法规要求用权办事。二是严格标准程序。既要确保执行结果正确,也要坚持程序严谨,保证党内法规执行标准不走样;党内法规有定量要求的要确保达标,只有定性要求的,应当结合实际具体化,形成党员可对照、可操作、可检查、可落实的行为规范。三是提高执行能力和水平。要把党内法规的执行与党组织生活、党员教育管理等具体工作相结合,让党员和党组织明白“要干什么”和“该怎么干”,并通过专项检查、观摩竞赛、经验交流等形式进行检验,以提升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内法规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对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
一是坚持内外结合,完善监督体系。一方面,发挥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抓好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后的人员融合和工作协调,确保纪法贯通、纪法衔接,推动对执行党内法规的监督全覆盖。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针对违反党内法规的性质、层次,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与手段。要全面完善党内法规责任制度,运用系统性思维方法,综合处理各方面的具体问题。另一方面,大力加强外部监督,加强党务政务公开,创新外部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切实发挥人大、政协、司法、审计等监督机关的作用,发挥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威力,构建立体化的党内法规监督体系。
二是坚持上下结合,畅通监督渠道。一方面,完善上下联动机制,深化成果运用,提升巡视巡察的针对性、实效性;发挥好派驻“探头”作用,加强派驻干部的培训和管理,切实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用好巡视检查和派驻监督等方法,增强执行党内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发挥好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作用,保障广大党员对党内法规的知情权和执行监督权,定期开展民主评议,通过建立监督信箱、开通监督平台、热线电话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其他专业结构对有关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评估。(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