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关于代际公正议题可以成立的论证,大致可梳理为四种,这就是罗尔斯论证、功利主义论证、道义论论证和共同体论证。
虽然从逻辑上说,在代际公正议题中,首先需要解决该议题能否成立的问题。但从学术研究的实际发展过程看,学者们一开始谈论的却是如何实现代际公正的问题,而代际公正议题能否成立的问题则似乎根本不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也就是说,他们认为代际公正议题的合法性是理所当然和毋庸置疑说。罗尔斯作为早期凸显代际公正议题的关键人物,大概也是这种想法,所以他只有一句话可以被视为代际公正可以成立的论证:“每一代不仅必须保持文化和文明的成果,完整地坚持已建立的正义制度,而且也必须在每一代的时间里,储备适当数量的实际资金积累。这种储存可能采取不同的形式,包括从对机器和其它生产资料的纯投资到学习和教育方面的投资,等等。”
但是,他却并没有进一步告诉我们为什么“必须”做这一切?尤其是为什么“也必须在每一代的时间里,储备适当数量的实际资金积累”?当代人必须做的事情并非一定都与后代人相关,或者只能从后代人哪里才能得到合理性说明,比如当代人必须进行生产、必须防止天灾人祸就是只需从当代人本身出发就能得到充分说明的。当然,如果当代人储备资金是为后代人着想,那就的确会与后代人相关,不过这也不意味此事一定关乎公正。这里无非两种情况。其一,储备资金仅仅是指将前代人传给当代人的资金,再由当代人等量地传给后代人。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是当代人为后代储备资金,而是前代人为所有的后代人储备资金,这就不需要当代人为此进行任何公正议题的思考;其二,储备资金是指超出前代人留给当代人资金总数之外的资金。由于这些资金只能是当代人的创造果实,那么是否储存和储存多少给后代人,就显然只须由当代人自己说了算,而无须设想后代人的意见,因为这属于当代人对后代人的赠予,而赠予并不关乎公正与否。因此,关于代际公正议题合法性的罗尔斯论证是不能成立的。
与罗尔斯论证只是他一个人的论证不同,功利主义论证出自多个学者的多种说法,不过经概括,它们最终也只是两句话:“一个功利主义者必然像关心他的同时代人的利益那样关心后代的利益”。因为功利主义所主张的基本原则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里,第一句话是发起代际公正议题的西季威克说的,由于他涉及代际公正议题能否成立的问题也仅有这一句话,并且没有交代所谓“必然”的原因,因而后来的功利主义论证者就都把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作为了立论的基础,用其作为“必然”的理据。
功利主义论证同样存在缺陷,它的最大问题是,功利主义并不是一个已经得到人们普遍承认的正确道理,而是一种遭到诸多有效批判而无法进行辩解的有缺陷的理论。因此,用功利主义为代际公正议题进行合法性论证,充其量只能被功利主义者自己认同。另一个问题是,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并不是在代际的背景下提出的,而只是以同代为前提,因而仅根据这个原则,其实还不能够说明为什么“一个功利主义者必然像关心他的同时代人的利益那样关心后代的利益”。因为“同时代人”与“后代人”毕竟存在差异。这个差异就是同时代人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行动具有相互施惠的效果,同时代人作为前代人虽然也可以使自己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活动包括后代人的利益,但后代人却不能使自己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行动也包括前代人的利益。既然如此,前代人就不会有“像关心他的同时代人的利益那样关心后代的利益”的所谓“必然性”。所以,即便从功利主义阵营内部说,这种基本原则方式的立论也是不成立的。
道义论论证跟功利主义论证在方法上相似,也是从自己的原则出发立论。具体说,就是从康德关于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原则出发来推论代际公正议题的必要性:“康德的绝对律令体现了对人类的普遍尊重,其主张的把人作为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的观点,在代际正义论证上有着更强的理论说服力……也就是说,不论是当代人之间还是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彼此都应该作为‘目的’,而不是仅仅作为‘手段’来对待……当代人在实施可能对后代人造成影响的行为上,同样要尊重后代人作为人所享有的道德上的尊重,而不能任意实施损害后代人利益,或者剥夺其享有人类文明成果机会的行为,即,当代人对后代人是负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的。”
与功利主义一样,康德的道义论也是饱受非议的一家之言,但其“人是目的”的观点还是可以得到普遍的承认。不过这仍然不意味道义论论证可以成立,因为它存在一个无法补救的“命门”,这就是在当代人之间可以做到的互为目的及彼此尊重,能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实现吗?确切说来,后代人能尊重前代人,实际地视前代人为目的并据此为前代人行事吗?显然不能。这就说明在论证逻辑上,道义论并不能从当代人的互为目及彼此尊重的前提,推出当代人也要视后代人为目的,也要尊重后代人的结论。
约翰·奥内尔会为缺乏相互性的道义论论证和功利主义论证背书,反对后代人不能以前代人为目的并为之带来利益的观点:“未来世代可以给我们带来好处或伤害:我们生活的成功或失败依赖于他们,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完成我们的目标。”[14]只是这个辩解不经一驳。由于每个人的“成功或失败”,都已在其生命结束之时就被划上了句号,因而后代人再进行相同的努力,也只属于后代人自己的成功或失败。
随后,为了解决代际公正议题论证中,“我们可以为后代做事,但后代不能为我们做事”的难题,[15]共同体论证出场了。这种新论证的基本逻辑可以被提炼为:共同体是形成公正议题的充要条件,由于“跨代共同体”的存在是可以证成的,因而在代际之间就一定存在公正议题。只不过在参与共同体论证的学者中,有人是从义务的维度论证共同体是公正议题的充要条件,有人是从责任的维度论证共同体是公正议题的充要条件,有人是从权利的维度论证共同体是公正议题的充要条件。[16]可惜,由于所有的共同体论证者都共同地忽视了一个重要事实,致使他们不论是从哪个维度出发所做出的论证都毁于一旦,成了无用功。这个事实就是:共同体其实并不是产生公正议题的充要条件,因为在不同的共同体之间,如家族与家族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和国家与国家之间等等,无疑也存在着相互对待中的公正与否的问题。这就是说,这些非同一共同体的主体之间也会有交往互动,而各自为之所采取的不同交往互动方式由于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这就可作公正或不公正的评说。既然公正也在共同体之外,仅凭共同体就不足以说明必有代际公正存在。
综上可知,已有的关于代际公正议题可以成立的所有论证,都因自身存在某种纰漏而未获成功。